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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共危機中的政府協調

來源:飛天禮儀 | 發(fā)布時間:[content:C_time] | 瀏覽次數:[content:visits]

    公共危機中政府協調的工具是政府系統為協調矛盾、解決危機采取的方法、措施,概括地講包括行政手段、法律手段等。
 

公共危機中的政府協調:
       協調工具
  公共危機中政府協調的工具是政府系統為協調矛盾、解決危機采取的方法、措施,概括地講包括行政手段、法律手段等。
行政手段。在我國的危機管理運作中,一般以行政協調為主。這是因為行政手段具有反應快、效率高、運作迅速的特點,能高效協調各系統之間的關系,及時處理危機。行政協調的特點包括四個方面:一是價值取向上強調理性和效率;二是權力配置上擴大并強化行政權力;三是法律責任上強調緊急征用,事后補償;四是組織結構上強調統一指揮,層級節(jié)制。
  法律手段。公共危機中政府應該承擔什么責任、應該采取什么樣的應急措施,法律應該有明確的規(guī)定。法律必須為區(qū)分常態(tài)管理和應急管理提供標準和界限,包括二者之間的轉換條件。同時,還要保證公共危機中行政行為的合法性。一方面,及時授予政府充足的國家緊急權力,以有效控制和消解危機;另一方面要依法規(guī)范行政組織的國家緊急權力,保證其使用于合法合理的目的。
  其他手段。這是補充,主要包括經濟手段和社會手段。經濟手段主要是通過經濟杠桿來協調各種關系、分配各種資源,包括政府采購、經濟補償等。社會手段是一種柔性工具,主要包括教育、情感和心理方法等基本形式。
     優(yōu)化政府協調結構的路徑
  根據以上分析,優(yōu)化公共危機中政府協調的結構,需要做好三個方面的工作:
。ㄒ唬﹥(yōu)化制度創(chuàng)新能力
  堅持公共利益至上,這是制度創(chuàng)新必須遵循的價值理念。“公共性與公共利益至上不僅從價值層面上規(guī)約著行政主體公共權力的運行,同時還為政府能力建設提供了方向指引。”{12}在公共危機的政府協調中堅持公共利益至上,可以約束國家緊急權力,防止其濫用。在公共危機中,行政人員和行政組織必須強化其自律性,堅持以人為本,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,盡可能地把危機的損害降到最低限度。公共危機中政府協調的根本目標是保障公共安全和個體安全,這也是制度創(chuàng)新的目標訴求。只有堅持公共性、公共利益至上,防止公共權力的異化,在危機中才能公平、有效地整合、配置資源,提高危機管理的績效。
  完善制度體系,提升創(chuàng)新能力。我國公共危機制度體系比較完善,各種應急預案比較齊備,但是涉及公共危機中政府協調的制度卻相當匱乏。一方面,地方與地方之間、地方與部門之間的協調制度匱乏;一方面,同時應對不同類型危機、同一危機的不同階段政府各系統如何協調聯動也沒有相關的制度規(guī)定。這兩個方面應是今后公共危機政府協調制度創(chuàng)新的著力點。同時,要加強政府系統的制度能力建設。“制度能力建設是強化公共危機治理效果的重中之重。它主要集中在規(guī)范制度、監(jiān)管制度、問責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等方面。”{13} 制度能力建設本身是優(yōu)化政府協調結構的必然選擇。
。ǘ﹥(yōu)化結構調整能力
  權責結構的調整與優(yōu)化。公共危機中,要通過建立分權模式和問責制約束國家緊急權力。要在保證政府系統核心結構一定程度集權的基礎上,實現政府系統內部、政府與社會之間的合理分權,優(yōu)化權力結構,實現政府協調。“在政府的內部權力關系上,真正的分權牽涉到將職責和資源,特別是決策的權力下放給獨立、自治的下級政府或地方政府。” 要給予地方政府充分的自主權,同時建立完善的官員問責體系,使地方政府和行政人員保持壓力,保證國家緊急權力的合法行使。公共危機中,要發(fā)揮政府系統的主導作用,并鼓勵NGO、企業(yè)、公民等多元主體參與,提高公民社會自我保護和發(fā)展的能力。要堅持公共利益至上的價值理念,塑造全體社會成員共同的價值觀,形成社會合力。
  組織結構的調整與優(yōu)化。組織結構是政府協調的載體,一方面要建立全國統一的公共危機政府協調機構,其主要職能是負責公共危機政府協調方面的制度建設和平臺建設,在預防和處置危機的過程中整合各區(qū)域、各部門的自主行動,形成各地方、各部門之間資源共享、信息互通、協同合作的整體格局。一方面要以既有層級結構為基礎,協調行政關系,提升信息資源的整合能力。政府系統要制定合適的策略,調節(jié)各方面之間的關系,緩和各部分的矛盾;規(guī)定各自的職責權限,做好分工協作;制定工作預案和計劃,進行妥善安排,保證各方面的有序協調。
。ㄈ┻x擇與優(yōu)化協調工具
  選擇與優(yōu)化協調工具必須堅持多樣性與效益性的統一。協調工具是危機管理中政府協調的手段與途徑,是協調目標與績效之間的橋梁。在公共危機政府協調中,行政手段占主導地位,這可以保證政府協調的效率,但是行政手段要有法律約束,依照法律規(guī)定的內容和程序實施。針對公共危機的不同階段或不同協調內容還要綜合運用法律手段、經濟手段和社會手段,以約束國家緊急權力,激發(fā)全社會的積極性,減少行政協調的阻力,提高危機管理的績效。
  危機事件頻仍,危機管理不可或缺。政府是危機管理的核心主體,因此,政府系統的協調聯動成為影響危機管理績效的關鍵。我們建構了一個分析公共危機中政府協調聯動的宏觀框架,包括政府協調系統、政府協調類型和政府協調結構。這一宏觀框架,一方面豐富了危機中政府協調的理論分析,另一方面也將會推動危機中政府協調的實踐操作,為探索優(yōu)化政府協調結構的路徑提供方法論指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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